4月23日,我国田径协会正式颁布了《全国田径赛事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旨在坚决反对并改正体育竞技领域存在的种种不良风气。
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为构建完善的田径运动竞赛风气和纪律规范体系,保障田径竞赛的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了《全国田径赛事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由中国田径协会负责主办、共同协办或认证的各类全国性田径竞赛活动,亦适用于代表我国参与国际田径赛事的各类单位和相关人员。对于其他田径赛事活动,则应参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执行。
中国田径协会承担着全国田径赛事活动的赛风赛纪管理及执行任务。而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地方田径主管机构和地方田径社会组织,则需在其职责权限内,对本区域的田径赛事活动进行赛风赛纪管理和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中国田径协会依照《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着赛风赛纪管理的重任,其职责涵盖:
(一)需构建完善的竞赛风气与纪律管理体系,依据分级的监管标准,编制年度的赛风赛纪检查方案,并依照此方案执行检查,一旦发现潜在问题,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二)完善田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规范赛事活动。
(三)加强对国家队赛风赛纪的教育管理。
对地方田径项目的管理部门以及田径相关社会组织执行赛事风气和纪律管理任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我们定期举办赛风赛纪的宣传教育活动,旨在增强参与田径赛事的各类人员对相关意识和能力的认识与提升。
(六)开展赛风赛纪违规调查和惩处。
(七)参与国际体育组织赛风赛纪合作。
第五条 地方体育行政机构、田径项目负责部门、田径社会组织管理者需负责协调、管理、监督本地区及其所辖运动队伍的竞赛风气和纪律执行情况,同时需确立具体的工作机构和指定相关人员。
全国田径赛事组织委员会需制定赛风赛纪的管理办法,构建赛风赛纪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依据风险等级实施相应的管控手段,以预防并解决赛风赛纪方面的风险问题。
第三章 赛风赛纪准则
第七条,中国田径协会成员、地方体育行政机构代表以及田径领域的管理部门和赛事组织委员会的职员均需确保: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及相关体育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保持清正廉洁,坚决反对和改正体育赛事中的不良风气,努力塑造并保持体育界的正面形象。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的具体要求以及赛事组委会的管理指令,在赛场的各个角落,均应避免奢华浪费的行为,坚决摒弃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倾向;严禁接受任何可能对赛事公正性产生影响的宴请或礼物;同时,坚决不参与任何赌博活动。
(三)必须严格遵守财经规定,严禁使用公款来报销本应个人承担的费用;严禁动用公款参与奢侈的娱乐活动;严禁利用公款进行旅游或接受任何地方部门为本人、亲属或朋友安排的旅游行程;坚决杜绝以任何借口私自设立所谓的“小金库”。
在竞赛组织与裁判员选拔过程中,必须保持态度端正、作风严谨,确保工作效率高,评判客观公正。坚决杜绝暗箱操作、滥用职权等行为,同时严格禁止使用任何方式干扰裁判员进行公正裁决。
赛事主办方需制定并严格执行涉及食品安全、医疗救护、运动队伍管理、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停赛机制等一系列计划;同时,强化观赛区域的管理,确保赛场秩序井然,避免发生斗殴、踩踏等安全事故;严格杜绝任何不文明、不健康、具有侮辱性、煽动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反社会倾向的言论、标志和标语,并严禁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比赛场地。
第八条 参赛队伍工作人员、教练员、运动员须做到:
(一)必须自觉遵循国家法律及国家体育总局的规章制度,坚决反对并改正体育赛事中的不良风气,严禁向工作人员或裁判员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或支付工具,不得举办可能干扰公务公正执行的宴请或礼物赠送活动;严格禁止暗中操作、滥用职权;严格禁止以任何方式干扰裁判员公正执行职责。
(二)需树立正确的竞技观念,主动遵循公正竞赛与公平竞争的基本准则。对待对手应保持尊重,对裁判的判决予以尊重球迷网,同时也要尊重观众的权益。
在比赛过程中,必须遵循赛场行为准则、竞赛规则、操作规程以及组委会制定的各项规定,严禁无端制造麻烦、挑起事端,不得无故退出比赛、罢赛或拒绝接受奖项,应遵从现场管理,接受裁判的判决,确保体育赛事的秩序得以维护。
运动员需提高个人安全防范意识,不得外出用餐或订购外卖;同时,随队成员以及赛事工作人员不得成群饮酒、生事挑衅;严格禁止任何团体或个人以田径比赛为名进行赌博行为。
第九条 裁判员及竞赛辅助人员须做到:
遵循国家法律规范,恪守比赛规则,并遵从组织调度;必须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严禁接受来自参赛单位或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以及支付凭证;同时,不得接受可能干扰公务公正执行的宴请和礼品赠送;坚决杜绝幕后操作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在比赛过程中,必须具备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以及主人翁意识。严格遵守命令,服从指挥调度,保持严谨、认真的态度,确保执法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和准确性。
严格遵守赛事的竞赛规程与规则等组委会制定的各项规定;深入钻研所负责岗位的操作规范,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按照赛事组委会的安排,准时参与裁判员培训、相关会议、联调以及执裁等各项活动。
(四)应使用礼貌用语,着装需保持整洁统一,举止应显得得体大方,对待他人要真诚有礼;对工作职责要充分了解,注重工作效率的提升,确保服务品质的优良。
第四章 违规与调查
第十条 规定,田径赛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涉及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规范,诸如采取欺诈手段、操控比赛结果、赛场上的暴力行为等,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参赛资格要求被违规违反,涉及年龄、性别、身份等关键要素的虚假行为;
(二)为获得不当利益,比赛中不积极不主动,消极比赛的;
(三)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蓄意对对手造成伤害,企图调整比赛走向和结果,减少或消除比赛的偶然性,从而操控比赛。
(四)若未经授权擅自踏入竞赛区域,对裁判进行侮辱、攻击或妨碍其公正裁决的;
无故放弃参赛资格、在比赛中制造混乱或提前退场、拒绝领取奖品、不遵从裁判的判决导致比赛无法继续进行、以及不遵守裁判的安排,干扰赛前训练秩序的行为。
(六)若比赛中出现非技术性的重大误判、遗漏判断或错误判断等情况,在比赛编排、时间记录、成绩计算、尺寸测量、成绩登记及公布等环节中采取虚假手段、进行徇私舞弊,这些行为将损害比赛的公正性。
在赛事进行期间,严禁接收任何可能干扰公务公正执行的现金、有价证券或支付工具,以及接受任何形式的宴请或礼物赠予。
(八)若未参与赛前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或者未参与赛前工作协调,又或者在比赛中未能遵循既定规则履行职责的;
(九)故意伤害他人、损坏财物等赛场暴力行为的;
(十)就赛事活动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它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十一条 在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确保证据充分可靠,同时对违规行为的性质作出精确判断。
中国田径协会以及赛事活动组织委员会负责接受关于赛风赛纪的举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迅速的调查处理。
重大赛风赛纪违规问题,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开展调查。
第十三条 在依法获得授权的调查人员执行调查任务,踏入体育训练或比赛场地及其它非比赛区域时,调查人员需主动展示其证件或授权证明,相关单位和人员则需予以配合,协助完成调查工作。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在处理比赛风气和纪律违规行为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确保责任与过错相匹配,遵循正当的程序,并实施适当的惩罚。
中国田径协会、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地方田径主管部门以及地方田径社会组织,依据各自的管理权限,对违反赛风赛纪的行为进行处置。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个人或团体,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针对那些在比赛中违反赛风赛纪的运动员以及他们的辅助人员,将依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本次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五)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参赛资格、比赛成绩;
(六)限制进入本场比赛、训练场地;
(七)禁止参加全国田径赛事1场及以上;
(八)禁止参加全国田径赛事1-4年或者终身禁赛。
(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
(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针对那些在比赛中违反风纪的裁判人员,依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应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1场或多场赛事执裁资格;
(五)收回奖项(奖励称号、奖金和奖品等);
(六)禁止执裁1-4年或者终身禁止执裁;
(七)降低、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
(八)推荐单位4年内不得参与申办、举办全国性田径赛事活动;
(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
(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若田径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出现违反赛风赛纪的行为,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将依据《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若运动员、教练员或裁判员在国际赛事中违反比赛风气和纪律规定,受到国际田径组织的处罚,则依据本细则将进行相应的追加惩处。
第二十条 若在奥运会、亚运会、世界田径锦标赛等国际性体育盛会上发生违反赛风赛纪的行为,将对运动员、辅助人员等实施处罚。同时,根据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将对涉事人员或其所属单位按照规定和纪律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中违反赛风赛纪的行为,将依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我国全国青少年田径赛事活动的风气和纪律管理,将依据《中国田径协会全国青少年田径竞赛纪律处罚规定(试行)》的相关条款,进行统一实施。
全国路跑赛事活动在赛风赛纪管理方面,将《中国田径协会路跑赛事纪律管理规定》作为参考,并与之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对抗、阻挠、干扰调查的;
(二)同一比赛连续2次以上赛风赛纪违规的;
(三)2年内曾因赛风赛纪违规受到处理的;
(四)组织、教唆、强迫青少年运动员从事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
(五)国家队运动员、辅助人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
(六)对举报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交代调查单位尚未掌握的违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违规、违纪者不满十六周岁;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若赛事活动中出现违反赛风赛纪的行为或收到相关投诉,赛事组委会需在七个工作日内制定出相应的处理方案,并由主办单位或其授权的其他机构对外公布处理结果。
若对关于赛风赛纪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当事人有权向中国田径协会的纪律与道德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规定,赛事活动组织委员会需强化管理职能,积极引导观众文明参与比赛,努力打造一个井然有序的观赛氛围,同时对于观众在比赛现场出现的任何不当行为,组织委员会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观众的不当举止涵盖诸多方面,诸如对人与物的暴力攻击,抛掷物品,制造干扰比赛秩序的噪音与光线,以及以各种方式展示不文明、不健康、具有分裂破坏性、歧视性、侮辱谩骂性的旗帜、标语、文字或图案,高呼侮辱性言语和口号,擅自进入比赛场地,围堵运动员、教练员、技术官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干扰比赛顺利进行的行为。
观众行为涉嫌违法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地田径管理部门以及地方田径相关社会组织,依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可自行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中国田径协会。